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根据《国家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具体情形如下:
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机构所在地”)确定;
二、其他非企业性质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确定;
四、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机构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以及受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单位机构所在地确定;
六、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七、上述情形之外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其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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